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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开曼基金& 合规

开曼基金

开曼基金设立与申请

一. 开曼基金的前世今生

1、开曼的由来:日不落帝国接管大航海西班牙的海上珍珠

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在第一次出海航行中,发现了美洲新大陆;之后,哥伦布在西班牙王室的支持下,又连续进行了3次出海航行,终于在1503年5月10日,哥伦布的最后一次航行, 在浩瀚的加勒比海中发现了几座彼此相望,地势平坦的无名荒岛。之后,1750年,西班牙和英国缔约《马德里条约》,荒岛落入金融中心缔造魔术大师--大英日不落帝国手中,经过精心打造,面积仅259平方公里小岛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开曼(Cayman Islands)仍属于英国海外领土,外交事务和国防仍由英国政府负责,英国女王是其国家元首,并任命总督在当地代行权力。因为其地处中美洲的西加勒比海群岛之中,目前开曼也是着名的潜水胜地。

2、背景资讯:开曼群岛在哪里?

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 )位于加勒比海地区,和中国的时差在12到13个小时,地貌就是大家理解中的加勒比海岛国家。它是英国在西加勒比群岛的一块海外属地,首府为乔治敦(George Town)。开曼群岛由大开曼、小开曼和开曼布拉克等岛屿组成。开曼是着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亦是世界着名的潜水胜地、旅游度假圣地。金融和旅游业是其主要经济来源。

 

3、开曼为什幺被称为知名「避税天堂」?

开曼群岛在1978年获得了一个皇家法令,法令规定永远豁免开曼群岛的缴税义务,故而,开曼群岛完全没有直接税收,无论是对个人、公司还是信託行业都不征任何直接税。开曼群岛岛内税种只有进口税、工商登记税等简单税种。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一位董事,且股东董事可同为一人,股东资料绝对保密。同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形式是豁免公司,意味着不用在当地交税,避税效果强。所以,它也获得了「避税天堂」的美称。也是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

 

4、为什幺选择在开曼设立投资基金?

首先,开曼群岛多年来是具领导地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在跨境方面,开曼群岛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原因不胜枚举,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稳定的政治环境、成熟的金融服务产业等。虽然开曼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时常处于对跨国公司避税、洗钱等批评的风口浪尖上,但事实上,开曼群岛在遵守国际监管标准上拥有十分良好的声誉。

而且,开曼群岛被列入OECD税收资讯和监管「白名单」中,因为其严格遵守国际税收标准,并与许多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双边税收资讯交换协议(包括英国和美国)。开曼政府与各国政府通力合作,确保开曼不会被用来规避国内税,例如,开曼参加了《共同申报准则》(「CRS」),与英国和美国分别签订了FATCA协议,实现金融账户涉税资讯交换。

所以,投资者普遍认为开曼是一个久经考验,非常可靠的司法辖区,全球约80%到90%以上的离岸基金都设在开曼群岛。目前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受监管的开放式基金已经有11000多支,所有这些基金的总资产的规模已经超过了两万亿美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字并不包括庞大的依照当地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由CIMA 授权豁免登记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可见,在开曼群岛注册基金已经成为全球投资者的首选地,这也使得开曼群岛已成为各种受监管可替代基金的最大司法管辖区。

同时也正是因为开曼基金的规模非常庞大,数量很多,而且历史很悠久,所以其实是有很多的先例可以遵循的,比如当基金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比如说有任何争议的话,都有足够的先例可以供你判断,决定採取什幺样的行为,包括寻求什幺样的救济,很多都有司法判例可以提供借鉴的,这也是为什幺我们立足多年离岸律所领域的从业经验,从适用的角度,比较推荐开曼群岛作为设立离案基金的首选。

目前也有一些其他的离岸司法辖区,包括一些新兴的小岛国家,也在试图推广本国,希望吸引大家来设立各种基金、信託。这些地方可能从成本上来说,设立成本会比开曼群岛稍微低一点,也是政府的一大卖点,但是从我们的专业角度来讲,这些地方由于没有什幺先例可参考,很少有成功的先例,尤其是退出方面,连我们离岸领域的专业律师,都没有很多的经验,所以我们不是很推荐。毕竟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在一个成熟的司法辖区做投资这点是至关重要的。这点上,我们还是觉得开曼群岛是非常成熟可靠的。

5.关键优势:

1. 开曼政府不对基金的收入直接徵税,也不对基金的投资者、管理者、运营者的收入徵收直接的税;

2. 开曼对投资者国籍、投资战略、货币、投资工具、风险等没有限制;

3. 开曼拥有非常完善、可靠的监管体系;

4. 开曼的金融服务产业发达,有大量的专业成熟的服务配套机构;

5. 开曼基金成立相对非常快捷,成本相对较低;

6. 开曼拥有完善、独立的司法争议解决体制,有很多司法判例可以遵循。

6.开曼群岛从“避税乐园”到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

开曼群岛是中美洲加勒比海西北部的英国直辖殖民地,是世界上仅次于纽约、伦敦、东京和中国香港的第五大金融中心,在这裏注册的银行和信託公司就有500多家。开曼群岛是着名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并称为三大离岸注册地。开曼群岛还是仅次于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美国等地的外商对华投资重要来源地。开曼群岛发达的离岸金融产业成为众多地理学家、金融学家及政治经济学家研究离岸金融的典型,但是国内对开曼群岛金融发展的研究甚少。本文综合国外学者研究成果,分析开曼群岛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状况。

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业的发展建立在其“避税乐园”的历史基础上,开曼群岛仅有少数税种调节进口以及收入,没有所得税、资本收益税及遗产税。开曼群岛的非税地位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注重发挥“避税乐园”的功能。

20世纪60年代是开曼奠定离岸金融业务政治与法律基础的时期。1962年牙买加独立,开曼群岛内经过激烈的政治争论,决定继续保留在英联邦体系内,成为英直辖殖民地。新殖民地发展经济所採取的第一步措施就是确立金融发展框架。1966年开曼颁布了《银行与信託公司基本法》以及《外汇管理法》。此外,开曼群岛在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时还重点加强了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开通了与美国的国际航线。

到1972年,有3000多个注册公司及300多个信託公司入驻开曼群岛,加拿大丰业银行、美国第一国家银行以及一些私人银行也在岛上登记注册。开曼群岛因此成为离岸金融中心,最初主要是离岸公司与信託业务,不久离岸银行业务也快速发展。如今开曼群岛作为加勒比海的离岸金融中心,形成了相对多元化的离岸金融业务。

开曼群岛能够发展起来的最大“杀手锏”是免税,不管是企业收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通通不收,类似于近几年流行的互联网模式,先走量,量起来后,靠收注册费、年费等获得收益,目前来看,此战略效果非常好,开曼人均GDP于2006年就已达到64103美元。

国际金融环境变化与开曼离岸银行的发展:1971年汇率开始追随世界主要经济体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些价格包括利率与通货膨胀率。汇率波动给跨国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风险,企业不得不採取措施应对这一风险。同时,价格波动本身也为投机牟利创造了机会。很多传统製造业开始将货币资产转变为金融资产,这成为企业一项新的利润管道。传统的非金融类公司越来越多地介入金融业务,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为了应对压力,银行的结构与业务发生了显着变化,逐步走向多元化,银行业务结构的转变包括各种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除了来自于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外,第三世界国家的债务危机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从1982年开始,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贷款风险急剧上升,为此很多银行开始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银行也面临着满足国际清算银行与十国集团在1988年共同签署的有关资本金标准的压力。《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资本储备必须达到风险资产与表外承付的8%。国际清算银行的这一要求一定程度上是对银行表外业务增长所带来的风险增加的一种反应。然而,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进一步激励了银行的创新,由此产生了新的风险。

二、开曼基金的类型

I.按照开放形式分类:

开曼群岛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两大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投资者在清盘前可以自愿选择赎回或回购部分或全部投资。通常,开放式基金是为投资者提供自愿赎回或回购权的一类基金。封闭式基金是不向投资者提供自愿赎回或者回购权的一类基金。通常前者是投资在易于实现基金赎回的流动性资产(例如,对沖基金用于上市流动的证券投资)而后者是投资于需要时间将资产变为现金/实现价值的非流动性资产(例如,房地产、非上市的成长型企业)。

 

 

II. 按照基金的监管严格程度不同,开曼基金的类型整理如下:

1、可豁免监管类

这类基金较其他类型相比费用较低,因为在从事业务时不需向开曼金融局特别申请登记或申请牌照,也不需要申请年检或缴纳年费。

可豁免监管类基金不是开曼金融局统计基金类型时的分类之一,但在开曼基金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称其为“豁免类”。此处的豁免指的是该等基金免于开曼金融局的特殊监管。

1.1公司型基金--开曼EC

开曼EC是在国际中最为常见的开曼群岛实体,许多採取境外架构上市的中资企业经常会採取开曼EC作为其境外融资上市主体。在投资基金领域,开曼EC也是较为常见的基金组织形式。

开曼群岛《公司法》最初颁布于1961年,之后经过了多次修订,而其现行有效的版本为《2018年公司法》,公司法奠定了开曼EC的法律基础。根据《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任何拟根据该法申请注册的公司,如主要拟于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可申请注册为一个开曼EC。公司组织形式,还是比较普遍的,和我国类似,所以科普性的内容不多说啦。

关于开曼EC,我认为主要有两点比较有优势:

①免税:除成立时即被豁免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等,开曼EC还可向开曼群岛财政司申请并取得书面承诺,明确自承诺之日起20年内开曼群岛如出台任何新税收,对其均不适用。

②《开曼公司法》对开曼EC的股份发行、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等事项限制较少,更多的是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及细则》来做个性化的约定。例如,开曼EC採用授权股本制,允许向不同的股东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或同一类别不同序列的股份)并允许在不同类别/序列股份上附着不同的财产或表决权利,即所谓的“同股不同权”,“AB股”。《开曼公司法》中较为灵活的制度安排使得基金发起人可基于不同的商业需求灵活设计开曼EC的权益结构,因而使开曼EC受到较多基金发起人的青睐。

开曼投资基金可以选用的组织形式还包括一类特殊类型的开曼EC,即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开曼SPC”),详细可参考解密:开曼美元基金架构--SPC架构。

1.2有限合伙型基金—开曼ELP

1991年颁布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创设了开曼ELP这一组织形式。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法》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美国特拉华州颁布的《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现行有效版本为于2018年3月16日公布的《2018年豁免有限合伙法》。

设立开曼ELP至少应当有两名合伙人,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人数无上限。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值得我们注意:

(1)如系自然人,须为开曼群岛居民;

(2)如系公司,须为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或已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外国公司;

(3)如系合伙企业,须为根据《豁免合伙企业法》注册的合伙企业;

(4)如系在开曼群岛以外的法域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已根据《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注册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开曼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也是和开曼EC比较大的一个区别。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对开曼ELP的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即“LPA”)为开曼ELP的组织档,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分配主要在LPA中约定,这与我国有限合伙类似。

有限合伙人将不参与豁免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并且所有契约档和手续均须由普通合伙人作为代表豁免合伙企业的缔约方予以实施。在豁免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参与业务活动的任何有限合伙人均须承担豁免合伙企业对通过有限合伙人与豁免合伙企业进行的任何人,以及实际上知晓此等有限合伙人的参与行为并且有理由认为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任何人的债务和义务。

《豁免合伙企业法》非穷尽地规定了某些“安全港”活动,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而不用承担丧失有限责任状态的风险;有限合伙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顾问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一般都在安全港範围以内。此外,有限合伙协议可以规定有限合伙人在豁免合伙企业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依据以前的《豁免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负有本着善意原则、以豁免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的绝对义务。此项义务不受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有限合伙协议条款的限制,也不会因其而改变。以豁免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的要求往往会给普通合伙人带来利益冲突问题,尤其是当其担任超过一家豁免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时。比如,如果作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採用豁免合伙企业架构)的唯一普通合伙人,遇到投资机会时,普通合伙人就必须考虑如何履行法定义务,本着善意原则、以各家基金的利益为重。2014年7月2日生效的《豁免合伙企业法》旨在增强开曼群岛作为私募股权基金首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吸引力;该法保留了普通合伙人善意行事的绝对义务。不过,虽然保留了普通合伙人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为重的义务,但同时普通合伙人也需要遵守有限合伙协议中相反的任何明确规定。

1.3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开曼LLC

美国资产管理机构为了实现设置离岸基金架构和境内基金架构一致的灵活性,积极推动了《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案》在开曼群岛的出台。开曼LLC与美国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LLC)非常相似但又有自身的一些特性,开曼LLC融合开曼EC和开曼ELP两者之长。主要体现在:

①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同于开曼ELP,开曼LLC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这与开曼豁免公司和特拉华LLC相同。

②有限责任保护:开曼LLC受法律默认的有限责任保护,但LLC协议(即LLC的章程性档)可以对成员的有限责任进行其他约定。根据《2016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案》,除非LLC协议或其他协议另有约定,开曼LLC各成员无须以个人名义承担开曼LLC的任何债务、义务或责任;同时,开曼LLC各成员的出资无须超过其各自在LLC协议或其他协议中承诺的出资额。而开曼ELP的普通合伙人则需要对开曼ELP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且前述无限责任承担方式无法通过协议另行约定排除。

③独立的、自治化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灵活的权益分配机制:LLC制度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其旨在最大限度地允许当事方根据其拟定的章程档(即LLC协议)管理企业。允许各成员自由约定各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投票权、分配等。比如,LLC的成员仅需根据LLC协议缴纳出资。出资的形式根据LLC的约定可以採取现金、财产或其他资产形式,还可以以提供服务的形式出资(即劳务出资);LLC可为成员建立资本帐户,并根据LLC协议的约定分摊利润、损失和分配收入,而无需按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摊和分配,亦无需遵从“同股同权”的限制;LLC可为分不同份额类别(Classes),每一类别享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和管理权限。

1.4信託契约型基金:单位信託(Unit Trust),因为涉及到开曼信託公司结构和信託法,暂且留待下一篇再介绍。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投资人不超过15人,并且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能指派或罢免该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託人),且该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

(2)该基金虽不在开曼群岛设立,但在开曼群岛通过持有相关牌照的个人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该等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所公开(包括不通过所的直接)或者是经金融局批准的其他海外基金。

【注: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开曼金融局认可的证券所之列。

从法条角度来看,能够获得豁免类资格的基金,除非在证券所公开,否则不能是一支母基金,且投资人不得超过15人。

二、常用开曼基金的架构形式详述

I.EC架构

1.1本项目基金选取了最基本的开曼基金架构及操作步骤如下,供大家参考:

①在开曼群岛设立管理人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 Co., Ltd.”);

②在开曼群岛设立基金主体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yman Exempted Co., Ltd.”);

注:根据过往经验,步骤①的设立费用约8500美元,步骤②的设立费用约4000美元。

③ 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一个服务协议,规定基金由GP Co.,
Ltd管理,由GP Co., Ltd收取管理费;

注:Cayman Exempted Co., Ltd.可以替换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若主体是ELP,则与GP Co., Ltd无需签服务协议。

④ 由于GP Co., Ltd在开曼没有实际经营,需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订服务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

1、本项目基金没有指定fund admin,由fund admin做的事情,将实际由PRC Advisory Co., Ltd代做;

2、一般如果管理费收得很多,可以因为避税考虑在步骤①与步骤④之间,由一个具有牌照的香港advisory公司导出一部分利润,再分配一部分利润到PRC Advisory Co., Ltd。Advisory公司的选取原则一般为:如果基金与香港有联繫,则必须选择香港有牌照的Advisory公司。

1.2法律实体的选择

由于我们设立的是专案基金,因此选择了最为便宜、设立最便捷的Exempted Company形式作为基金主体。一般常见的基金法律实体如下:

(一) 开曼Exempted Company(本项目基金的选择)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开曼Exempted Company是根据开曼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中:

(1)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公司做管理决策;

(2) 股东分为管理股东(management shareholders)及参与股东(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其中,management shareholder一般也担任董事,为公司的投资管理作出决策,而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则相当于LPs;

注:以本项目基金为例,公司共issue为五百万股,每股0.01美元,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不用实缴)。management shareholder持有公司100股,其余4999900股由participating shareholders持有。由于基金的LP可能后续会不时增加,每位LP的认购份额并不完全对应其认缴资金数额。例如,若基金的某位LP认购100万美元,他对应持有的公司份额可以是1000股。

(3)Exempted Company股东人数不限;

(4)Exempted Company的股东的shares可以分级。

2、起草的档

设立Exempted Company所需要起草的档为:

(1) 章程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简称MA);

(2) 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简称AOA);

(3) 基金条款清单(Term Sheet,简称TS)以供投资人参考;

(4) 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决议等;

(5)PPM(不强制)。

搭建开曼基金的具体步骤

在确立基金架构、选择完毕基金主体后,以本项目基金为例,我们实际搭建基金的操作细分成如下步骤:

(一) 股东或LP的Know Your Customer(KYC)认证

1、 自然人股东的所需资料要求

(1)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建议使用护照,需要显示国籍);

(2)常住地址证明(不得使用公司地址),通常为银行帐单;

注:上述两项必须有律师或者会计师等见证。如为中文件,需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为英文。

(1) 英文简历;

(2)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帐户资讯。

2、 公司所需资料要求

(1) 公司存续的证明、公司地址证明、公司章程、股权架构(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 实际控制人的资讯(有效的身份证明、常住地址证明);

注:上述两项必须有律师或者会计师等见证。如为中文件,需有资质的机构翻译为英文。

(3) 拟缴纳资金的银行帐户资讯。

(二) 设立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

两家公司的设立可以同时操作。只要提供两家公司所有股东的KYC资讯,确定注册资本(通常为5万美元,超过的话,后续维护费用会增加),并且确定董事后,即可设立。

(三) 银行开户

收到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设立完毕的Certificate、Good Standing、委派董事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后,可以至银行办理开户。

注:银行要求的档根据每个银行的规定会有不同。

(四) 反洗钱负责人的委任手册(AML)

根据开曼于2018年7月1日新实施的《反洗钱法》,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都需要委任反洗钱的负责人。(原先只需Cayman Exempted Co., Ltd.,即Fund本身有AML Officer即可)

AML Officer共分为:

1、 Reporting Officer

2、 Deputy Reporting Officer

3、 Compliance Officer

其中,1与2不能为同一人,但1与3可以为同一人。

(五)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SIBL)的filing及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的Director注册

1、 SIBL的filing

在开曼开展证券类业务都要遵守SIBL。因此,在GP Co., Ltd.设立后,应马上作为Cayman Excluded Person(作为哪个类别根据基金的情况确定)向SIBL提交年报。

2、 CIMA Registered Directors

CIMA是开曼的金融监管机构。GP Co., Ltd.系开曼法下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类别为mutual fund,需要受CIMA的监管。设立的类别选择Registered Directors。

注:建议GP Co., Ltd的董事建议只设一个。因为每增加一个,每年向CIMA多支付850美元左右的维护费用。

只有在CIMA注册完Director后,SIBL的filing才算结束。基金才可以运作。

(六) 定稿档

以本项目基金为例,共定稿或需要签署如下档:

1、 Cayman Exempted Co., Ltd.

(1)MA;

(2)AOA;

(3)TS;

(4)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5)基金启动决议;

(6)LP的基金认购协议、报税附件及付款通知;

(7)反洗钱手册(补)

2、GP Co., Ltd.

(1)MA;

(2)AOA;

(3)设立决议及用章决议;

(4)反洗钱手册;

(5)基金启动决议;

3、Cayman Exempted Co., Ltd.与GP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4、GP Co., Ltd.与PRC Advisory Co., Ltd签署的服务协议。

注:(四)、(五)、(六)可以同时进行以节省时间。

上述各类协议的具体条款将在后几期再做详细分析梳理。

II.投资组合公司架构(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简称SPC)

1、 公司的组织架构

SPC是开曼法律下的exempted company。其结构为:一个SPC下麵控制多个SP,每个SP均不是法律实体,而是投资组合。通常情况下,每个SP下麵投一个专案,其便捷之处在于:同一个管理团队下设的各SP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LP)投资不同的专案。只要管理团队是同一个,SPC设立完毕后,只要不停增设SP即可达到管理多个专案的目的。因此,SPC适合拟投资多个专案的管理人来设立。

下图是一个常见的SPC架构:(下图为百度搜索)

2、SPC的优缺点

SPC设立的成本较单个基金来说相对高昂,每年的维护费用也比较贵。但如果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专案同时管理,SPC的价格与单个基金专案相比会更便宜,也更为灵活、便捷。

首先,从管理数量来看,同时管理人有6个以上专案,则每年维护时,收取的费用也按6个专案收取。比如管理人管理了100个专案,但官方维护费最多只收6个专案,则比单只基金便宜很多。

其次,从灵活便利性来说,SPC一旦设立后,下增一个SP是非常迅速的。但如果单个基金,则又要从零开始设立,档准备更繁琐,效率很低。对于有或者可能将有超过6个专案的管理人而言,SPC是不错的选择。

SPC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可创建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与其他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以及SPC的一般资产和负债也是各自独立的。某一个投资组合的有关资产,只供该投资组合的股东和债权人连用,且不得用于偿还其他投资组合的负债。

SPC运作模式

简单的来说,SPC就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开曼设立的一个SPC形式的豁免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投资人发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各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及责任相互分离。

SPC的特点及优势:

1.灵活的投资组合:SPC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组织形式,一个SPC内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简称SP),且没有数量限制。对于SPC内部各SP所投资的产品、产业、国家、市场亦没有限制。一

2.独立资产及责任:各SP独立的资产及责任是SPC最显着的特点,也是大多数投资人选择SPC的重要原因之一。

3.SPC与各SP人格不分离:虽然SPC内部对资产与责任进行了区分,且在SPC内部各个SP相互独立,但根据公司法SPC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主体,SPC与各SP在公司人格上并不是分离的。

4.高效且高性价比:在一个SPC内部设立多个不同类别的SP,可以使得设立一个SPC而实现多个不同资产的投资和管理,从成本、销量的角度而言,SPC亦有非常大的优势。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常见用途

在开曼注册SPC,能为各种商业领域的不同法律架构,创造各种机会。SPC通常用于投资基金或共同基金架构。从SPC得益的例子,包括多级对沖基金和伞型基金,透过SPC能够为架构中资产和负债间的交叉责任问题,提供保障。其他例子包括多部位债务发行工具、房地产开发、证券化及衍生工具等。

如何在开曼群岛申请设立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按照《开曼群岛公司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四部分的规定,该法允许任何豁免公司注册为SPC。

设立SPC的程式与设立豁免公司的程式相同。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6修订版)》第215条规定,一家SPC名称,应包含“SPC”或“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的字样。而公司法第216(3)条规定,每个投资组合的名称,应包括 “Segregated Portfolio”、“SP”或“S.P”的字样。

进行SPC设立,必须提交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给公司注册处。通常在相关档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后5-7个工作日内,可收到注册证书和章程归档盖印本。

III.豁免有限合伙架构(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简称ELP)

3.1开曼ELP型基金适用法律

以ELP为主要架构建立的美元基金,其主要涉及以下开曼法律:

1.《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ExemptedLimited Partnership Law)(2018年修订)

2.《公司法》及其修正案(CompaniesLaw and Amendments)(2018年修订)

3.《反洗钱法》(Anti-MoneyLaundering Regulations)(2018年修订)

4.《犯罪所得法》(Proceedsof Crime Law)(2018年修订)

5.《证券投资法》(SecuritiesInvestment Business Law)(2019年修订)

3.2、基金涉及的主要实体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框架下,可能涉及的主要实体有:

3.3、开曼ELP型基金设立主要步骤

注:基金注册费约为1220美金/次。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加急登记,当天出证,费用约为400美金/次;若额外申请登记证书,加急费用约为100美金/次,以上费用将根据当地法律不时调整。

3.4、开曼ELP型基金设立及运营所需主要档

1.基金首次登记

情况说明(Section9(1)Statement)[2]

承诺函(CommitmentLetter)

2.基金变更登记

情况说明(Section10 Statement)[3]

3.基金产品所需档

初始有限合伙协议(Initial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修订和重述的豁免有限合伙协议

(Amendedand Restated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认购册(SubscriptionBooklet)

补充协议(SideLetter)(如有)

条款清单(TermSheet)

*私募配售备忘录(PrivatePlacement Memorandum, 「PPM」)[4]

4.*普通合伙人(公司型)设立档

章程备忘录(Memorandum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MA」)

章程(Articlesof Association, 「AOA」)

股东、董事名册(Registerof Members or Directors)

实益控制人登记册(BeneficialOwnership Register)

担保权益登记册(Registerof Mortgages)

5.普通合伙人常备档

有限合伙人登记册(Registerof Limited Partners)

有限合伙人出资及返还登记册(Recordof Limited Partner Contributions and Payments)

担保权益登记册(Registerof Security Interests)

3.5、开曼ELP型基金的常见结构:

除上述基本的基金实体外,普通合伙人将受託外聘仲介服务机构,如行政管理人,託管银行,审计师,法律顾问,外包募集机构等。

3.6、基金管理人对开曼ELP型基金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即核心投资团队)若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则基金还须遵守基金管理人所在母国或地区的特殊法律监管,主要有:

1.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欧洲的实体,则基金可能还须遵守欧盟关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 「AIFMD」)的监管及欧洲各国在国家层面对募集行为的特殊监管;

2.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美国的实体,则基金可能应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orAdviser Act of 1940)及《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PrivateFund Investment Advisers Registration Act of 2010)申请投资顾问实体(RegisteredInvestment Adviser Entity)注册豁免;

3.若基金管理人为来自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如来自香港,则基金管理人还需满足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针对1-9号牌照项下各类证券活动的监管;如来自新加坡,则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要求。

实操中,如基金的决策机构的主要成员是某个地区的居民,或者经常在某个地区举行会议、签订重要合同等,都可能产生非常複杂的税负后果。因此从税务筹划角度,开曼ELP基金虽然架构灵活,但若基金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开展募、投、管、退等活动的,在基金搭建或预计产生收益前,基金管理人须与税务顾问一起仔细斟酌节税方案,或可降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风险。

3.7、投资人对开曼ELP型基金的影响

开曼ELP基金在设立之后接受各投资人投资之前,需十分谨慎识别和判断投资人的国籍并分析基金需额外遵守的投资人母国对于基金投资的合规要求。比如投资人中有定居于美国的自然人或依据美国法律设立的机构投资人,则基金在接纳美国投资人前或在募集封闭后15日内,需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申报资讯并提交D表格(「FormD」)。同时,依据各州对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若需从事豁免发行则应完成相关通知备案。因此基金在接受投资人时需特别与其合作的律师顾问确认基于各国法律或地区对于基金投资所需履行的合规义务。

3.8、经济实质法对ELP型基金的影响

2018年12月27日,开曼政府为响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呼吁,避免被列入黑名单,颁布了国家层面的《2018年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The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Law)(「经济实质法」),受到业界广泛关注。2019年4月,开曼政府又颁布了《经济实质法指引(2.0版)》(EconomicSubstance Guidance V2.0)及附件,对「经济实质测试」的适用「主体」和「活动」作出了细化规定。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相关实体」(RelevantEntities)的「相关活动」(RelevantActivities)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SubstanceTest)展开。目前,ELP型基金已被经济实质法明确排除在相关实体之外。但ELP基金中涉及的其他实体,比如当上文模式中提及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开曼注册的公司,且从事「基金管理」活动的,则可能落入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範围之内。若ELP型基金採取其他不同的架构,则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该实体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

综上,相比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类似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开曼对于ELP型基金各实体的设立、基金的登记以及登记档的内容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较为宽鬆,几乎不存在複杂的审批程式或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与目前严监管的国家或地区相比,在开曼搭建ELP型基金具有明显优势。而就经济实质法可能对ELP型基金产生的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情况,并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与大家分享我们的经验。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四.申请开曼基金

4.1 协助申请开曼基金架构

我司为贵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全方面帮协助公司申请牌照:
1、协助客户办理董事办理合规更正;
2、撰写的商业计画书、运营方案以及合规方案;
3、准备与撰写申请材料;
4、撰写反洗钱条例及反恐怖组织融资条例,以及条例的日常操作方案;
5、申请过程中,负责回答由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提出的问题。
6、若监管机构需要我们提供其余文案或相关说明,我们将负责撰写及提交。

4.2 协助併购开曼基金架构

我司根据客户要求,借助自身强大的平台,搜索合适的标的:

1. 通过自身特有的管道资源,根据客户要求筛选合适的标的牌照公司

2. 对标的公司进行前期的审查,确定标的公司在反洗钱、债务、法规方面乾净

3. 协助客户对接资源,安排面谈,起草MOU

4. 协助客户安排律师进行尽职调查DD,审计核算

5. 协助客户准备最终的协议SPA

6. 协助客户完成牌照监管部门审批,报备,转换

7. 协助客户进行税务、银行帐户、注册处等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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